(2015)临法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临朐县桃花建材厂与施洪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桃花建材厂,施洪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临朐县桃花建材厂。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桃花村。负责人何举国,厂长。委托代理人孔祥菊,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桃花建材厂诉被告施洪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朐县桃花建材厂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桃花建材厂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桃花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朐县桃花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宝审 判 员 孙洪魁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