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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雪姚、陈桥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雪姚,陈桥昌,温家富,李昭仪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雪姚,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桥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家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昭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598号之三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票据纠纷,原告户籍所在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一审被告马雪姚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其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村扶风大街高地塘二巷8号。故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原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