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永芳、李丽荣等与李玉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永芳。原告李丽荣。原告郎福俊。被告李玉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芳、李丽荣、郎福俊诉被告李玉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芳、李丽荣、郎福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玉河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董云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