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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永芳、李丽荣等与李玉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永芳。原告李丽荣。原告郎福俊。被告李玉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芳、李丽荣、郎福俊诉被告李玉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芳、李丽荣、郎福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玉河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董云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