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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叶曼曲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7号罪犯叶曼曲。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柳市刑初少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曼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61.54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审被告人叶曼曲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6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8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叶曼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曼曲在服刑期间2011年5月3日受到警告处罚;2012年12月13日受到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0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曼曲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曼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61.54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