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沃顿生物医药(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石榴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西岳、张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沃顿生物医药(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宋禹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新乡市石榴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常世鑫,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西岳,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煜,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申请执行人沃顿生物医药(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石榴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西岳、张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沃顿生物医药(大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乡市石榴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西岳、张煜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西岳银行存款196000元至法院账户。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及时提取执行案款,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殷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