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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民申请执行孟克额日登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民申请执行孟克额日登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东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民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克额日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东乌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玉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