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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桦诉贾毅、甄春光、高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桦,贾毅,甄春光,高彩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李桦。委托代理人乔春梅,系李桦弟媳。被告贾毅。被告甄春光。被告高彩霞。原告李桦诉被告贾毅、甄春光、高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贾毅应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费550000元予以扣留。案外人张伊军(系原告李桦委托代理人乔春梅的亲属)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的房屋一套为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贾毅应领取的房屋拆迁安置费550000元予以扣留。二、对案外人张伊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款项扣留后,未经本院许可,扣留款项不得支付。房屋查封后,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金    富    钦审判员 吴婧人民陪审员马小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馨    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