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02号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秀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英。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