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李某。被告董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本清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