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雅静、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雅静,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07号申请人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潇海。被执行人王雅静,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本市湾沚镇。法定代表人:王雅静。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雅静、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在芜湖市湾沚镇的厂房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