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妙传、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楼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妙传,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楼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徐妙传。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传。被告楼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妙传诉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楼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妙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楼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妙传撤回对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楼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徐妙传负担。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