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方伟业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小丙、张明霞、陶学军、苏艳霞、陶相军、张莉、卫小方、张桂花、卫南方、郜荣线、范清龙、张红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方伟业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小丙,张明霞,陶学军,苏艳霞,陶相军,张莉,卫小方,张桂花,卫南方,郜荣线,范清龙,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8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被执行人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中方伟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阳市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小丙。被执行人张明霞。被执行人陶学军。被执行人苏艳霞。被执行人陶相军。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卫小方。被执行人张桂花。被执行人卫南方。被执行人郜荣线,被执行人范清龙。被执行人张红梅。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河南中方伟业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华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小丙、张明霞、陶学军、苏艳霞、陶相军、张莉、卫小方、张桂花、卫南方、郜荣线、范清龙、张红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笫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