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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武诉被告湘乡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湘乡市城乡规划局,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行初字第15号原告谢武,男,汉族。被告湘乡市城乡规划局。地址湘乡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局长。出庭负责人曾建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振武,该局规划设计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新飞,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沈江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原旭,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江阳,该公司财务总监,一般代理。原告谢武诉被告湘乡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湖南天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武、被告副职负责人曾建德、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振武、陈新飞、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沈原旭、沈江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智毓审 判 员  成小南人民陪审员  谢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