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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郭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郭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晓玲,女,汉族,系该教育组教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晓玲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369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郭晓玲如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军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