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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430号原告杨某某,现住双辽市。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