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史先知与赵兰州、张保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先知,赵兰州,张保安,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史先知,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兰州,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保安,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宪,公司负责人。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岗,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辉,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先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赵兰州、张保安、修武县远征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先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先知撤回起诉。诉讼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张世文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