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泮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5-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下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泮某。2015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临时羁押黄岩区看守所。2015年3月11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于当日释放。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指控,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泮某驾驶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浙J×××××挂),沿沪昆公路由安顺往贵阳方向行驶。凌晨3时许,行至沪昆公路1911KM+350M处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蒋某驾驶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致使皖L×××××号车副驾驶座上的乘客朱某坠车后死亡,且二车受损后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省交通总队贵黄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泮某未按操作规定驾驶车辆,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泮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泮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泮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泮某驾驶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浙J×××××挂),沿沪昆公路由安顺往贵阳方向行驶。凌晨3时许,行至沪昆公路1911KM+350M处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蒋某驾驶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致使皖L×××××号车副驾驶座上的乘客朱某坠车后,被车子碾压死亡,二车相撞后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省交通总队贵黄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泮某未按操作规定驾驶车辆,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时查明,被害人朱某死亡后,其亲属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本案相关责任人,其民事权利已经法院判决,并已全部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月6日,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下同)公安局立案调查泮某交通肇事案。2、(2013)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朱某的亲属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判决确定。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理赔单据。证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已按(2013)平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理赔完毕。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证实2012年9月18日3时20分至4时18分,贵黄三大队民警章仲水、靳国强、梁飞到达事故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拍照。本案事故地点位于沪昆公路1911KM+350M,相关急救部门303医院已到达现场,现场死亡一人、受伤二人,肇事车辆为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浙J×××××挂)和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二车追尾后燃烧,死者在皖L×××××号车右后轮下。5、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实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王某,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公司;泮某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蒋某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6、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朱某、王某、蒋某、泮某的身份情况。7、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3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台州市黄岩二环西路执勤时查获在贵州平坝区涉嫌交通肇事的在逃人员泮某。8、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9日,泮某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押送至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临时羁押。9、被告人泮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其驾驶浙J×××××号货车,途经至沪昆公路1911KM+350M处时,撞上蒋某驾驶的皖L×××××号重型货车,致皖L×××××号重型货车乘客朱某坠车后死亡,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3日18时30分,其在黄岩西客站被交警查获,经核实为网上逃犯,被刑事拘留。1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时其看见后面一辆车歪歪斜斜的,好像睡着的,其当时打方向让,没想到一下子就撞到其的车上,接着后面的车就起火了,其反脸一看妻子不见,下车来找看见妻子已被车轮压住,当时火很大,无法施救,后来就报警了。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8日凌晨3时其在浙J×××××号货车第二排上睡觉,车辆撞击感把其惊醒,彭(泮)继兵说着火了,然后下车向事故现场前方跑,其所乘坐的货车已经起火,车是彭(泮)继兵驾驶,车子的车主是自己的。12、贵警院司鉴中心(尸检)鉴字(2012)第28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朱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3、新利源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2012)交鉴字第178号、179号鉴定意见。证实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刮水器、喇叭、车外后视镜、副驾驶门锁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合格,照明、信号装置、刮水器、喇叭、车外后视镜肇事时烧毁,安全技术状况不能确定。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泮某未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被害人的亲属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已全部得到赔偿,且被告人泮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泮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以及浙江省临海市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泮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泮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才祥人民陪审员 袁清秀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龙嫦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