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