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文剑人民陪审员 刘友从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奕芹核对人:周奕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