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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文剑人民陪审员  刘友从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奕芹核对人:周奕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