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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文生、马玉霞、马发海、马国民、邱爱国、户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文生,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1977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发海,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国民,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邱爱国,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银龙,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文生、马玉霞、马发海、马国民、邱爱国、户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山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