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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景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3号罪犯周景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20日作出(1995)桂地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景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0日以(1996)桂刑核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8月15日交付执行。1998年11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6月1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6月、2007年8月、2010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周景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景济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2.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景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景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