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3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委托代理人:梅文。被告: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