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李某。被告:姚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