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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祥红与佛山市顺德区泰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祥红,佛山市顺德区泰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祥红,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卫东。委托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祥红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泰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物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祥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免交。”上诉人倪祥红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5月8日起,倪祥红在泰然物业公司工作,至2015年5月7日止,泰然物业公司共拖欠倪祥红4个月零7天工资共计8733.8元、克扣的工资1850元,泰然物业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和克扣的工资。另,泰然物业公司还应当支付因泰然物业公司不预批假造成扣车罚款1580元、克扣的工资710.4元、泰然物业公司故意不预批假还将倪祥红解雇造成翻车事故导致重伤的医疗费及工资2141.9元。因不预批假导致倪祥红无法及时带母亲医治,泰然物业公司应支付医疗费7000元、丧葬费8000元。故上诉请求:1.泰然物业公司立即支付故意不批假造成扣车罚款1580元、克扣的工资710.4元、故意不批假还将原告解雇造成翻车事故造成重伤,医疗费及工资2141.9元、赔偿金8733.8元及经济补偿金19505.7元;2.泰然物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倪祥红4个月零7天工资共计8733.8元、克扣的工资1850元;3.泰然物业公司立即支付医疗费7000元、丧葬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泰然物业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泰然物业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倪祥红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及有事实理由的。倪祥红诉求的因泰然物业公司不预批假造成扣车罚款1580元、克扣的工资710.4元、泰然物业公司故意不预批假还将倪祥红解雇造成翻车事故导致重伤的医疗费及工资2141.9元,该请求由于倪祥红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仲裁庭审理,仲裁委按照法律规定已按撤回仲裁请求处理,倪祥红以同样的请求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依据的。一审法院以倪祥红就同样的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驳回,合法正确。二、倪祥红在上诉请求中增加的泰然物业公司拖欠倪祥红4个月7天工资8733.8元、克扣工资185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倪祥红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提起诉讼,应当予以驳回。三、倪祥红在上诉请求中增加的倪祥红母亲去世要求泰然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7000元、丧葬费8000元,与本案劳动合同纠纷无关,且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裁定驳回倪祥红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审理查明,倪祥红于2015年2月6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案号:顺劳人仲案字(2015)457号),顺德仲裁委依法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给倪祥红,但倪祥红没有按时到庭,顺德仲裁委对倪祥红作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15年3月27日倪祥红因此又再次申请仲裁(案号:顺劳人仲案字(2015)875号),顺德仲裁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倪祥红遂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泰然物业公司向倪祥红支付不预批假造成扣车罚款1580元、克扣的工资710.4元、故意不批假还将原告解雇造成翻车事故造成重伤,医疗费及工资2141.9元、赔偿金8733.8元及经济补偿金19505.7元。一审庭审中,倪祥红表示其第一次仲裁开庭迟到的原因是等车时间太长导致迟到,但这并非是不能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且倪祥红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倪祥红属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其后倪祥红再次以同样的请求申请仲裁,顺德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倪祥红后就同样的请求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倪祥红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倪祥红要求泰然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505.7元,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而倪祥红要求泰然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倪祥红4个月7天工资8733.8元、克扣的工资1850元、医疗费7000元、丧葬费8000元的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及一审程序,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倪祥红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倪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