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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忠宝与梁妍、崔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宝,梁妍,崔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364号原告沈忠宝,男,1981年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梁妍,女,1981年出生,汉族,通辽市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崔志强,男,1980年出生,蒙古族,通辽市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宝诉被告梁妍、崔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忠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50.00元,由原告沈忠宝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