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唐远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明,唐远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明。委托代理人何代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远舰。上诉人杨文明与被上诉人唐远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杨文明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07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杨文明与唐远舰签订《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合同》,约定:唐远舰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江南国际新城的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工程发包给杨文明;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预算表、施工图纸;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工程期限70天,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7月10日;工程造价为(大写)六十万元;施工图纸由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装饰装修工程增减项目单)。2013年4月20日,杨文明在双方合同签订前组织人员进场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唐远舰在2013年5月12日向杨文明提供了《施工图(一)》。2013年7月17日,杨文明、唐远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装修工程的总价款由60万元调整为65万元。施工过程中,唐远舰又向杨文明提供了《施工图(二)》,杨文明照图进行了施工。涉案装修工程现已完工,并已交付唐远舰使用,唐远舰已向杨文明支付的工程价款��计590000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即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的工程是否在合同外另行计价的问题,杨文明主张应当另行计价,理由为第二套图纸是在装修风格上完全区别于第一套图纸的中式装修风格,是独立于合同工程范围外的重新施工,理当重新计价;唐远舰主张第二套施工图纸不应另行计价,理由为:两套图纸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套图纸涉及的仅仅是过道及门头景观装饰工程,并非独立的装修工程,且在杨文明提交的证据《承包人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中备注说明“门头和过道景观材料包含在其中,效果图和材质图随后附上”,故杨文明应当知道第二套图纸涉及的工程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不应另行计价。审理过程中,应杨文明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道尔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如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施工图(二)》所���及的设计施工范围是否有不属于过道及门头景观装饰的部分工程,如有则评估该部分工程造价;2、慕茗轩茶艺会所的基础装饰现状是否有超出《施工图(一)》、《施工图(二)》所涉及的设计施工范围(指向范围:假井、木拱桥、青砖柱头、青砖贴面、玻璃瓦22米、仿古柱头32根、吊落14个、石凳柱头26个、吊桥7.8米×2.1米、所有过道雕刻篆字砖126米),如有则评估该部分工程造价;3、《施工图(二)》所涉及的施工范围的工程造价。2014年11月21日,重庆道尔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道造鉴字(2014)第64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施工图(二)》所涉及施工范围没有不属于过道及门头景观装饰的部分工程,该图纸显示的内容是门头景观装饰、过道的装饰;2、经现场勘查,双方共同确认有超出部分,该部分鉴定金额为4032.88元;3、《施工图(二)》所涉及的施工范围的工程造价为233216.61元。经庭审质证,杨文明、唐远舰双方对《司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杨文明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4月,唐远舰邀请杨文明组织工人为唐远舰的“慕茗轩茶艺会所”进行普通装修,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了口头约定。2013年5月2日,杨文明进场施工。2013年5月12日,双方补签了一份《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合同》,约定:杨文明组织工人为唐远舰装修“慕茗轩茶艺会所”,杨文明包工、部分包料(实为包工包料),工期为70天,由唐远舰提供施工图,工程承包费用为60万元。合同签订后,唐远舰提供普通装修施工图一份并要求杨文明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唐远舰提出新增四个项目,合计增加费用52000元,故双方协商将合同价款变更为65万元,并于2013年7月17日行成《补充协议》。杨文明完成图纸所涉的装修内容后,��远舰于2013年7月25日又要求杨文明按中式装修,同时又提供了一套中式装修施工图,并承诺按中式装修产生的所有费用在竣工时另行支付。2013年9月,杨文明按中式装修施工图施工完毕。唐远舰已支付杨文明的工程款为59万元,尚欠6万元,加上杨文明垫付的人工及材料费30多万元,杨文明要求唐远舰支付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唐远舰支付杨文明装修工程款233216.61元+4032.88元+60000元=297249.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唐远舰承担。唐远舰在一审中辩称,杨文明的起诉与事实不符;杨文明、唐远舰双方只有一份合同,唐远舰对拖欠杨文明6万元装修款的事实无异议;第二套图纸是门头景观及过道装饰,施工图2也包含在整个工程中,包含在65万元的包干价中,不应另行计价;对两套图纸外的增加工程款4000多元予以认可,但唐远舰已支付了2000多元;双��自始至终都只有一种装修,且一直都是高档装修,合同也约定了包干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两个小项目的费用双方都另外签订了补充合同,杨文明陈述增加了30多万费用而双方又没签订合同,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不存在第三次中式装修的问题;诉讼费应由杨文明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杨文明、唐远舰双方签订的《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杨文明已按约定施工完毕且工程已交付唐远舰使用,唐远舰应按照约定向杨文明支付装修工程款。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即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工程是否应另行计价的问题,一审法院作如下评述:由于双方约定涉案工程的包干价为65万元,同时约定工程项目���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因此在没有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准;同时,杨文明提供的《承包人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上明确备注说明“门头和过道景观材料包含在其中,效果图和材质图随后附上”,故杨文明理应知道第二套施工图纸涉及的工程范围且其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再要求另行计价缺乏事实依据;再次,《司法鉴定报告》已明确第二套施工图纸涉及的施工范围只有过道及门头景观装饰的部分工程,这与《承包人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可以相互印证,即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的工程范围是包含在合同约定中的,不应另行计价。因此,杨文明要求唐远舰支付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的工程价款233216.61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在合同约定的两套施工图纸之外存在超出的施工范围,该部分鉴定金额为4032.88元,唐远舰对此也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杨文明要求唐远舰支付该笔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唐远舰称已向杨文明支付了2000多元,但并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唐远舰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由于合同包干价为650000元,双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唐远舰已支付杨文明工程款590000元,唐远舰应将剩余60000元支付给杨文明,故唐远舰一共还应向杨文明支付工程款64032.88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一、唐远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文明装修工程款64032.88元。二、驳回杨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9元,由杨文明负担4359元,由唐远舰负担1400元。一审宣判后,杨文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第一套施工图纸施工内容采用的是一般材料,第二套图纸在第一套图纸施工后予以拆除后重新施工。因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仅是第一套施工图纸的工程款。第二套图纸工程属于增加的工程量。因此,唐远舰除了应支付一审已判决的64032.88元工程款外,还应支付第二套图纸的工程款233216.61元。被上诉人唐远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二审中,杨文明申请了证人龙某、刘某出庭作证,因二证人在庭审中表示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不知情,其证明情况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并结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是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工程是否系增加工程量的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慕茗轩茶艺会所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关于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工程是否系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涉案工程的包干价为65万元,同时约定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因此在没有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准。同时,上诉人提供的《承包��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上明确备注说明“门头和过道景观材料包含在其中,效果图和材质图随后附上”,故上诉人理应知道第二套施工图纸涉及的工程范围且其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不属于包干价之外增加的工程量,其再要求另行计价缺乏事实依据。再有,《司法鉴定报告》也明确第二套施工图纸涉及的施工范围只有过道及门头景观装饰的部分工程,这与《承包人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可以相互印证,即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的工程范围是包含在合同约定中的,不应另行计价。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第二套施工图纸所涉的工程价款233216.61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9元,由上诉人杨文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