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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海祥退赔经济损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2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海祥关于执行林海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刑初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30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海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刑终字第68号案刑事判决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