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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与杨希增、王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负责人吕宪瑞,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磊,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杨希增,农民。被执行人王胜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希增、王胜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宝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0年12月15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862.34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5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胜国缴纳了执行费257元,查明被执行人杨希增死亡,被执行人王胜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胜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5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