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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7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通过拨打办理假证小广告电话,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小区自家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沭阳县某某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1本。后被告人许某向杨某借款时,将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杨某。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许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杨某、朱某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通过拨打办理假证的小广告电话,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小区自家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沭阳县某某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1本。后被告人许某及其丈夫刘某向杨某借款时,被告人许某将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杨某。经鉴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原证件不是同一版本印刷形成;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沭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与原单位印章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归还杨某全部借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许某供认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刘某、杨某、朱某证言、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沭阳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借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杨某出具的“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已归还杨某全部借款。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卫梅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