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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袁某,男,26岁委托代理人田野,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牛福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