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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志江与被告王玉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江,王玉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董志江,男,194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雄县张岗乡开口四村人。委托代理人董春迎,女,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杨国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琴,女,1948年9月8日出生,汉族,雄县张岗乡开口四村人。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江与被告王玉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江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