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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9092。被告章某,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04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罗英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