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宏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2015年4月,王立中、李保印代表晟宏公司与李正月签订合同,以年租金24万元将晟宏公司洗煤厂租赁给李正月洗煤使用,李正月已将上半年租金12万元给付王立中、李保印,现洗煤厂已有李正月启用进行洗煤生产。下半年的租金12万元未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李正月应付(尚未付)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第一年租金中下半年租金12万元及第二年及以后的租金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扣留、提取租金限额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