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军,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军,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禹会区老干部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明玥,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腾锋,该社区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梅正阳,该社区党工委副书记。上诉人徐立军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立军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立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徐立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亮审判员 潘伟荣审判员 孙洪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刘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