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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琳、田平、曹芳诉被告李顺安、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芳,曹琳,田平,李顺安,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12号原告:��芳,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医生,大学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曹琳,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大学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田平,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大学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曹芳,自然状况同上。被告:李顺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陈敏,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41970********。原告曹琳、田平、曹芳诉被告李顺安、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曹琳、田平、曹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芳,被告李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琳、田平、曹芳诉称:被告李顺安因生意需要,2014年10月19日向曹琳借现金10万元,月息2分。2015年3月4日,李顺安向田平借现金15万元,月息2分。2014年8月5日李顺安向曹芳借款5万元,年息30%。2014年11月25日李顺安向曹芳借款万元,月息2分,2014年12月24日李顺安向曹芳借款10万元,月息2分。从今年5月,李顺安经营状况恶化,向李顺安催要借款,李顺安和陈敏均以没有现金来搪塞。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曹琳现金10万元及利息,归还田平现金15万元及利息,归还原告曹芳现金35万元及利息,本金合计6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据五张。证明被告欠三原告田平15万及利息、曹琳10万元及利息、曹芳2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顺安辩称:认可债务,已抵付的20万元,应从欠曹芳款中扣除本金15万��及利息(即2014年8月5日借据的本金及利息)。陈敏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李顺安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均予认定。经审理查明李顺安分别于2014年8月5日、11月25日、12月24日向曹芳借款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利率分别为年息30%、月息2分、月息2分。其中2014年8月5日借款及利息,李顺安已用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益民街3楼北东2号房抵付。2015年3月4日李顺安向田平借款15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借期为一年。2014年10月19日李顺安向曹琳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三原告催要后无果。另查明:该借款形成期间李顺安与陈敏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李顺安欠曹琳、曹芳、田平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因该债务形成于李顺安、陈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李顺安、陈敏共同偿还。原被告约定利率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顺安、陈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曹芳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算(其中10万元本金从2014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其中10万元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偿还原告田平1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3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偿还曹琳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10月19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李顺安、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