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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耀能与钟宝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能,钟宝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吴耀能。被告钟宝凝。原告吴耀能诉被告钟宝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学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耀能和被告钟宝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吴XX。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吴XX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钟宝凝答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户籍信息,儿子吴XX在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钟宝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吴XX。被告怀孕后,与原告因是否生育儿子的问题产生矛盾,被告回到娘家居住。怀孕后期被告要求回到原告家中,原告不同意,便在外面租赁一套房子让被告居住,直至被告坐完月子。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现在广西打工。原、被告曾协商离婚,所属社区的干部也曾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本案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协商离婚未果。双方所属社区的干部曾进行调解,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矛盾没有化解,勉强维持夫妻关系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院准许原告吴耀能与被告钟宝凝离婚。对于儿子吴XX的抚养权问题,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考虑到吴XX年纪尚幼,熟悉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成长,且被告工作收入稳定,故本院认为儿子吴XX由被告直接抚养更合适,原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耀能与被告钟宝凝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儿子吴X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钟宝凝直接抚养,原告吴耀能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儿子无论由谁直接抚养,均是原、被告双方的儿子,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耀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容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