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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赵X,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肖XX。被告赵X。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9396938-8),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号19层。代表人蔡淑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赵X、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X、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