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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604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60402601号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世纪锦城8幢二单元19层A户219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692181-0。法定代表人唐敏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1-13层。法定代表人买亚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6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如下:一、冻结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6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钢管2772吨(价值69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