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与李培培、王玉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李培培,王钰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涛,主任。委托代理人亓玉梅,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丰,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培,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钰涵(系李培培之女),女,201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培培。法定代理人李培培,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唐南村委会于2014年7月份向本村12组其认为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发了土地补偿款96052.24元,但未向李培培、王钰涵发放。2014年6月20日,唐南村委会向李培培、王钰涵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唐南村村民李培培,娘家是锦绣川办事处大佛东崖村,经调查,其在娘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培培的对象是王波,王波在唐南村居住,2011年11月2日李培培的户口迁入唐南村后2人有一女儿王钰涵,经到上级有关部门咨询,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厚胜、贾乐礼签字。唐南村村委会,2014年6月20日。”唐南村委会对该证明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李培培、王钰涵的身份问题,唐南村委会已出具证明予以认可,但未给予同等待遇,唐南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李培培、王钰涵与其他成员平等享有土地受益补偿的权利,李培培、王钰涵请求唐南村委会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培培、王钰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192104.48元。案件受理费2071元,由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冶南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唐南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经上诉人唐南村委会调查,被上诉人李培培有正式工作,不以务农为主业,在村内也没有承包土地,虽然户口因婚姻关系迁入到我村,且被上诉人王钰涵也因婚生子女落户我村,但是两被上诉人均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做出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唐南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唐南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中,也仅仅是证明了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户口的迁入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2、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村民是指以户籍为前置条件,与集体组织之间既存在身份依附关系,又存在财产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农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是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实际没有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负担。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答辩称,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011年9月30日,李培培与唐南村的王波结婚,2011年11月2日,李培培的户口由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乡东崖村迁入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唐南村。李培培的户口性质迁入前、迁入后均属于农村户口,2012年7月25日生有女儿王钰涵,也是农村户口,因此被上诉人自进入上诉人村开始便享有上诉人村民资格,这有被上诉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可以证实,况且李培培落户唐南村后,唐南村并没有给其分地,为了生活只能在外打工,经中介介绍,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打工,且在2014年1月31日劳务合同到期,因此李培培及其女儿王钰涵具有唐南村村民资格,2014年6月20日唐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认可了李培培、王钰涵是唐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况且当时村里的公章是由唐冶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唐南村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及两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当地政府批准后才加盖唐南村的公章予以出具证明,因此上诉人2014年向每个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96052.24元,李培培与王钰涵二人应分得192104.48元。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此款,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请求上诉人唐南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并在一审中提交2014年6月20日上诉人唐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审中,上诉人唐南村委会对该证明提出异议,称该证明系上一届村委会在换届前,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找到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出具的,对“李培培、王钰涵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并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和村民会议三分之二的村民通过,该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明的取得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故本案中,双方对上诉人唐南村委会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争议,实际系对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是否具有唐冶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有争议,而村民资格的认定不属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李培培、王钰涵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燕代理审判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