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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龙×与崔×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崔×2,崔×3,崔×4,崔×5,崔×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593号原告龙×,女,1930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淳,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2,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崔×3,男,1955年8月3日出生。被告崔×4,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崔×5,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崔×6,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崔×2、崔×3、崔×4、崔×5、崔×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2、崔×3、崔×4、崔×5、崔×6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