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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何世书,何花梅,何云龙,何红梅,何胜龙,张杰,恒邦物流货运中心,桂林市诚运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世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花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胜龙。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粱玉平,湖南道县东方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杰。原审被告恒邦物流货运中心。代表人朱新秀。原审被告桂林市诚运车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桂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法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久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秋云、魏蓉组成合议庭及代理书记员秦小娟担任记录书面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刘户荣的死亡原因,其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