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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福隆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天津福隆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创业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郑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京京,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福隆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层4025-31。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福隆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6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付晓珂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