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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5仲审182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8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伍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磊,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滨,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舰,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3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本案裁决的事项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本案涉及的物业管理区域“广东外贸广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2、66号,建设单位为中国包装进出口广东公司,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被申请人不是“广东外贸广场”的建设单位,无权代表建设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本案裁决的事项实际上是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移交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作出解聘原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因此,本案涉及的仲裁事项,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二、本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业主授权书》是伪造的,恳请法院予以查明。“广东外贸广场”业主众多,在同一天签署授权书不符合常理,且业主未提交身份证资料、房产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证实业主身份,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三、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仲裁委管辖权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广州仲裁委管辖,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广州仲裁委均有管辖权。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申请人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完全是申请人的主观臆测及推论。关于业主代表大会问题,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开庭时已经陈述了意见,召开业主大会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条款,是否召开业主大会的事实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申请人自己列举了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要求撤销裁决的几项情形,是不包含这方面的,故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三、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问题,违背公共利益的是申请人一方。双方合同已经终止,被申请人要求依法收回物业管理权,是依法进行的。申请人一直抢占物业管理权及管理费,欲将管理权及管理费永久化。被申请人既然收回物业,肯定有相关交接手续,且被申请人很早就已经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综上,申请人申请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经审查查明:2013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广东外贸广场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双方对履行本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01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决终止其与申请人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广东外贸广场物业管理合同》,裁决申请人移交广东外贸广场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撤回物管场地所有工作人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开庭审理并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1363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业主授权书》系伪造的。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分局调查“广东外贸广场”就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是否召开过业主大会。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为“广东外贸广场”就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是否召开过业主大会,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仲裁本案所涉事项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广东外贸广场物业管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双方对履行本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上述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对申请人是否应撤场并办理物业资料交接事宜发生争议,被申请人广东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决终止其与申请人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广东外贸广场物业管理合同》,裁决申请人移交广东外贸广场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撤回物管场地所有工作人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属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也属于上述物业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确选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故广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有权仲裁。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业主授权书》是否属于伪造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业主授权书》系伪造,其仅以“广东外贸广场”业主众多,在同一天签署授权书不符合常理,且业主未提交身份证资料、房产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证实业主身份,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主张《业主授权书》属于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广东外贸广场物业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不再与申请人续订合同,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仲裁裁决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仅调整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民事关系,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会干扰广东外贸广场的正常秩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生活,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3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琛琦黄丽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