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郭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