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郭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