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保成与黄福安、陈克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成,黄福安,陈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孙保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黄福安,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克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孙保成申请执行黄福安、陈克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福安、陈克勤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2)巴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68767.01元,执行费931.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行政拘留15日,我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缴纳部分案件款20000元至本院,我院依法将案件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48767.01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若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