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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汉族。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平伙同余某某(已判刑)窜至黄州区宝塔路、黄州区人民医院盗窃摩托车两台,价值共计6205元。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平伙同余某某(已判刑)窜至黄州区宝塔路、黄州区人民医院盗窃摩托车两台,价值共计62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16日上午,陈平伙同余某某(已判刑)乘坐大巴车到鄂州伺机作案。当天晚上,余某某、陈平窜至黄州区宝塔路”逍遥吧网络会所”门口,陈平用携带的T型工具将一银白色建设牌雅马哈牌助力摩托车后轮胎上的U型地锁、龙头锁套开,余某某负责在旁边望风,后余某某、陈平将这辆摩托车偷走。被盗的建设牌雅马哈牌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2880元;2、2014年6月30日上午,陈平伙同余某某窜至黄州区人民医院院内,发现有一辆蓝色飞鹰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呼吸科门口,摩托车当时只上了龙头锁,余某某用携带的T型工具套龙头锁,但是过了几分钟没有套开,接着陈平用T型工具将龙头锁套开,后余某某、陈平将摩托车偷走,余某某将这辆偷来的摩托车一直留给自己用,直到二、三个月后偷来的飞鹰牌摩托车在鄂城区万联门口被盗。被盗的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33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平辩称: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2.书证:身份信息证明、判决书等;3、鉴定意见:黄州价鉴(2014)57号;4、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平因多次犯盗窃罪多次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思悔改,再次在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平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