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欣与被执行人蔡平水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欣,蔡平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蔡欣,女,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郑锦丽,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蔡平水,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6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平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