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连和与杨家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杨连和。被执行人杨家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连和与被执行人杨家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施甸县甸阳镇某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杨家李长期在外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