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与长江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长江师范学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茜,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教科所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涪陵熙熙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彭茜,园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聚龙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1056-8。法定代表人李林,院长。上诉人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长江师范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彭茜、涪陵熙熙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