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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铁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地保,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5)济铁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346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东 微信公众号“”